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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安排亲属参与投资自己从中获利怎样定性

发布时间:2025-04-09 10:39:34 人气:2361

职务犯罪中,安排亲属参与投资自己从中获利怎样定性,根据案例来分析

案例:

伍某某,男,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某省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某新区建设推进办公室工程部副部长等职,2018年12月退休。

  涉嫌滥用职权罪。2007年,时任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的伍某某负责甲公司所在地块征地拆迁工作。2008年,伍某某接受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在甲公司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履行结束的情况下,提出给该公司增加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意见并组织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审通过,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给甲公司增加征地拆迁补偿款60.43万元。2008年12月,甲公司获得增加的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伍某某上述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因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依法收缴甲公司获得的60.43万元征地拆迁补偿款。

  受贿罪。2004年至2013年10月,伍某某在担任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36.5万元。

  其中,2004年,时任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的伍某某在负责市政道路项目沿线房屋拆迁工作期间,分别帮助杜某某、薛某的公司承接了拆迁业务。2004年至2011年,伍某某多次收受杜某某所送财物共计28.5万元,其中28.3万元伍某某表示是向杜某某借款,但未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2012年,伍某某以借为名收受薛某8万元。伍某某上述“借款”至案发均未归还。

  2007年,伍某某在负责甲公司所在地块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李某某提出需为甲公司另行选址生产经营,伍某某则提出将某包装厂地块置换给李某某,但由其亲戚邹某某(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共同购买该包装厂土地,李某某本不愿与邹某某合作购买该土地,基于伍某某的职权地位表示同意。伍某某又向邹某某提出其不实际出资,日后分得收益,邹某某表示同意。2008年,在对甲公司所在地块征地拆迁时,伍某某接受李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甲公司增加征地拆迁补偿款60.43万元。在某包装厂地块置换过程中,伍某某协调有关单位加快为李某某、邹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2012年9月,李某某、邹某某以1200万元将该土地予以转让。经查,该地块购买价为240.6万元,李某某出资145.3万元,占比60.39%,邹某某出资95.3万元,占比39.61%。按实际出资比例,1200万元土地转让款中,李某某应得724.68万元,邹某某应得475.32万元。2013年,在伍某某的要求下,李某某、邹某某为感谢伍某某提供的帮助,在收到土地转让款后分别将124.68万元、175.32万元共计300万元送给伍某某,伍某某要求暂存于邹某某处,同年10月,伍某某安排邹某某将该300万元取现存入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转账借给伍某某好友杨某某(非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放贷收息。因经营亏损,杨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伍某某辩称,在征收甲公司土地并促成李某某与邹某某以置换方式购买某包装厂土地一事上没有经手30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该意见?

  某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我们经分析研讨认为伍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伍某某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本案中,伍某某基于职权地位、熟知土地相关政策等便利条件,在征收甲公司土地过程中,向李某某提出以土地置换方式购买某包装厂土地,但条件是让邹某某与其合作,李某某为获得伍某某的关照表示同意。后伍某某又向邹某某提出不实际出资却分得收益的要求,具有收受财物的主观目的。

  第二,伍某某利用职权为李某某和邹某某谋取利益。在对甲公司所在地块进行征地拆迁时,伍某某接受李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甲公司增加征地拆迁补偿款60.43万元。在某包装厂地块置换过程中,伍某某协调有关单位加快为李某某、邹某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在伍某某的要求下,为感谢伍某某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李某某、邹某某在伍某某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分别从转让包装厂土地获利中拿出一部分共计300万元送给伍某某。从整个过程看,伍某某系行受贿犯意的发起者、主导者,并实施了利用职权为李某某、邹某某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李某某、邹某某基于伍某某的职权地位和提供的帮助与其达成行受贿合意,并分别送给伍某某财物,系典型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行为。

   第三,伍某某对300万元实施了控制、支配行为。2013年,李某某、邹某某分别将124.68万元、175.32万元共计300万元送给伍某某时,伍某某要求邹某某代为保管。同年10月,伍某某安排邹某某将300万元以现金方式存入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后转账至好友杨某某处进行放贷收息,并要求杨某某出具借条。在杨某某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为保证该笔借款不过民事诉讼时效,伍某某每年与杨某某核对本息金额并要求出具还款承诺,持续对杨某某进行追讨。伍某某的一系列行为,从表面上看未直接经手、持有300万元,但从实质上看对该款项实施了控制、支配行为。综上,伍某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且已既遂。

 (上述内容部分摘录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违纪问题or违法问题?

职务行为中,是违反党纪,还是违反刑事法律?需要进行区分识别,需要咨询党纪、法律专业人士,切不可自我判断,在党纪面前错失自查、整改机会,在刑事法律面前错失自首、坦白、立功的机会。 

来源:夏真念律师 真念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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